宁夏高等教育自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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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的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原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和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专业
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 ( 设计 ) 和其它专门技能等。
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标准应按自学考试的专业培养目标确定,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
第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缜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现代化。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宁夏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考试院”)领导下,实行两级管理。考试院管理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委考助学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 宁夏教育考试院自考处(以下简称“自考处”)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七条 委考助学单位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及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践性环节考核单位应自觉接受自考处的监督、检查,对于不能保证考核计划正常执行的考核单位,取消其实践性环节考核单位资格。
第八条 、考试院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
2、制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要求。
3、审定各门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小组。
4、审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计划。
5、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命题。
6、组织培训考评人员、考核单位管理人员和监考人员。
7、组织考试实施,并具体组织每年定期的抽测工作。
8、审核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成绩评定。
9、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委考助学单位的考核工作。
10、颁发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证书。
11、管理应考者的考籍。
12、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
13、开展实践性环节考核研究。
第九条 、委考助学单位的职责:
1、组建实践性环节考核小组。实践性环节考核小组负责该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指导和实施。实践性环节考核小组由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高、中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组成。
2、确定考核教材并上报自考处。
3、制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设计考核方法并上报自考处。
4、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命题有关工作。
5、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报名。
6、根据考试院的要求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考评人员,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并上报自考处审核。
7、根据实践性环节考核内容,提供考核所需场所、仪器、设备、材料及计算机软件等。
8、组织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9、执行保密规定,做好考核信息和相关考核用品的保密、保管工作。
10、承担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成绩统计工作。
11、发放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和实践性环节合格证书。
12、进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研究。
13、完成考试院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核形式与要求
第十条 、在确定开考专业时,必须充分论证有关实践性环节学习与考核的可行性及条件。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在制定专业考试计划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其内容一般包括: 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通常在实际工作环境或模拟工作情景下进行。一般有实验考核、实习(实训)考核、计算机机上考核、作业(作品)考核、报告考核、口试等形式。考核时,可采用笔试和实践相结合,也可全部采用实践操作。
第十二条 、实验考核是应考者在实验场所利用仪器、设备和材料进行科学理论的验证、测试,设计实验方案,编写实验报告和分析试验结果等实验技能的考核。实验考核重点是考核应考者设计实验方案、选择使用仪器设备、实验操作、撰写实验报告及分析实验结果等方面能力。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验目的;(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3)实验项目;(4)实验的基本要求;(5)实验报告;(6)必读和叁考书;(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第十三条 实习(实训)考核是应考者在与专业相对应实际(或模拟)工作现场情境中进行操作训练或观察活动,以实习记录、问卷和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核应考者所得到的感性认识、操作技能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认识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习(实训)考核重点考核应考者的实习表现、工作能力和报告撰写等内容,并通过案例分析、答辩、现场操作等形式考核其实际应用能力。实习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习目的;(2)实习内容;(3)实习方法;(4)实习场所;(5)实习时间;(6)实习报告;(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第十四条 作业(作品)考核是应考者在与专业相对应的实际(或模拟)工作现场情境中完成作业(作品)的构思、设计和制作过程,考核其作业(作品)制作的技艺和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业(作品)考核重点考核应考者独立完成作业(作品)情况、作业(作品)的构思设计能力、制作技艺水平以及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计算机机上考核包括:(一)计算机技能考核。是应考者在计算机及相应软硬件环境下,通过完成一项或多项任务,考核其计算机的应用能力。(二)以计算机为工具的考核。是应考者在计算机环境下完成特定模拟操作技能的考核。计算机技能考核重点是考核应考者计算机操作技术水平和运用计算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计算机为工具的考核重点是考核应考者模拟操作技能的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报告考核是应考者通过实地调查、文献研究及运用本专业有关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专题报告等,以考核应考者综合运用理论知识与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初步科学研究的能力以及创新的能力。报告考核的要素为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解决实际问题的实效性和论证(设计)过程、方法的科学性。毕业论文 ( 设计 ) 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 :(1) 毕业论文 ( 设计 ) 的目的, (2) 选题依据和范围, (3) 完成的时间 :(4) 参考资料 :(5)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第十七条 口试是对应考者通过问答、论述以及角色扮演等形式,考核其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素质水平。
成绩评定的要素为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熟练程度、口头表达、仪态等因素。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八条 、根据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形式,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采用形成性考核、终结性考核两种方法实施。在实践性环节教学过程中进行的考核为形成性考核。在实践性环节学习终了时进行的考核为终结性考核。形成与终结性考核是以上两种考核形式的结合。
第十九条 、终结性考核的课程可采用各种方法进行实践训练,在规定时间参加统一考核,取得该课程考核成绩。
第二十条 、形成性考核的课程,考生必须在由委考助学单位参加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实践项目。该课程考核成绩由各实践项目成绩组成。
第二十一条 、终结性考核课程命题由自考处统一组织。形成性考核课程自考处不另行组织命题,课程考核大纲实践项目即为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形成性考核的成绩由多个项目成绩组成,其中各项目成绩分别由相应指导教师评定。终结性考核的成绩在考核现场评定,也可以在考后依据所收集的有效资料评定。
第二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成绩评定教师条件是:师德端正,工作热心;讲师以上职称;具有较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和较强实践能力;参加并通过实践考核培训。
第二十四条 、考核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和五等次制的方式。凡按照考核大纲要求,成绩评定达到及格(或60分)及以上者即为合格。各等次要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每年安排2次,每次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专业综合考核等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参加其它实践性环节考核没有上述条件限制(专业开考计划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参加某一课程考核应在基本完成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学习后报名;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考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报名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每次考核结束后,由自考处公布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颁发考核合格证。考核不合格者参加下一次的报名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后的试卷及有关考核资料由委考助学单位集中管理,保存六个月后统一销毁。
第三十条 、实践性环节免考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免考规定。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三十一条、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专业 ( 课程 ) 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严肃考核纪律,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应考者在考核中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它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考试院宣布考核无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等。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行为及其它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考试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及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考试院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规定均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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