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宁夏自考《思修》必背考点(14)

发布日期:2023-07-18 14:06:17 编辑整理:宁夏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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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宁夏自考《思修》必背考点(14)



        

    1.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大体分为三类: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是指能够为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客观实体;


  [2]行为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智力成果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2.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主体为满足某种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2]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3. 行政执法的特点: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4. 法的适用:也称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专门活动。


  5. 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法的适用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的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的适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6. 法律监督:


  [1]广义:是指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狭义: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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