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39 编辑整理:宁夏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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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分为三级:
  (1)高级人民法院。
  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辖市、自治区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基层人民法院。
  包括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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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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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级人民法院。
  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辖市、自治区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基层人民法院。
  包括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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