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1)高级人民法院。
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辖市、自治区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基层人民法院。
包括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本文标签:宁夏自考 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nxzk.nx.cn)
《宁夏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