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25 编辑整理:宁夏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
  2、违法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不可获专利的主体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本文标签:宁夏自考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nxzk.nx.cn

本文地址:http://www.nxzk.nx.cn/fxl878/10056.html



关注宁夏自考网微信公众号

《宁夏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宁夏自考便捷服务